Optibide

隱私權政策

我們重視您的隱私

在 Optibide,您的隱私對我們而言至關重要。我們尊重並保護您的隱私,無論是在我們的網站上所蒐集的任何資訊,皆將依照本隱私政策審慎處理。

[Optibide]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遵循《促進資訊通信網路利用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》、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等相關法令之個人資料保護規定,並竭力保障「使用者」的個人資料安全。

本隱私權政策說明「本公司」如何蒐集、使用、保存「使用者」的個人資料,以及其使用目的與安全管理方式。

第一條(個人資料之蒐集項目及目的)

「本公司」僅為下列目的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。所蒐集之個人資料,僅限於提供服務所必須之最少範圍,且未經「使用者」同意,不會蒐集任何個人資料。

1. 會員註冊及使用服務時之蒐集項目

- 必要項目: 姓名、電子郵件地址、密碼、行動電話號碼,(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,另需提供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訊)

- 蒐集目的:用於會員身分識別、確認服務使用意願、本人身分驗證、提供服務、處理申訴事項,以及傳達各項通知與公告事項。

2. 住宿及旅遊服務預訂/付款時之蒐集項目

- 必要項目:預訂人資訊(姓名、聯絡方式、電子郵件)、付款資訊(信用卡資料、帳戶資料等)、旅遊相關資訊(出發日期、回程日期、使用人數、住宿/服務類型等)

- 蒐集目的:用於合作夥伴服務之預訂與付款處理、向合作夥伴傳送預訂資訊、通知預訂確認與變更事項、退款處理,以及開立收據。

3. 合作夥伴註冊及提供服務時之蒐集項目(僅限住宿及旅遊服務合作夥伴)— 必要項目:

必要項目:事業者登記號碼、公司名稱(或商號)、代表人姓名、營業場所地址、聯絡方式(代表電話、電子郵件)、銀行帳戶資訊(結算用)、提供之服務詳細資訊(住宿資訊、服務類型、價格、照片等)、營業許可/申報證明資料、責任保險投保資訊。

- 選擇性項目:事業者官方網站網址、品牌標誌(Logo)圖片、負責人資訊(姓名、聯絡方式)

- 蒐集目的:用於合作夥伴註冊及資格審核、服務提供契約之簽訂與履行、服務管理、結算處理、公告事項傳達,以及爭議處理。

4. 於服務使用過程中自動蒐集之項目

- 蒐集項目:IP 位址、服務使用紀錄(造訪時間、使用內容)、裝置資訊(作業系統類型、瀏覽器類型)、Cookie、存取紀錄(Log)、行動裝置資訊(裝置型號、作業系統版本)

- 蒐集目的:用於提升服務品質、提供客製化服務、防止不當使用,以及進行統計分析。

5. 於諮詢及客服詢問時之蒐集項目

- 蒐集項目:姓名、電子郵件地址、聯絡方式(依諮詢內容之需要,可能另行請求提供其他相關資訊)

- 蒐集目的:用於處理申訴事項、回應不滿與諮詢需求,以及提供準確之資訊與服務。

第二條(個人資料之保存及使用期間)

「本公司」原則上於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達成,或「使用者」申請會員退會或撤回同意時,將立即銷毀其個人資料。惟依相關法令規定須保存之情形,「本公司」將於該法令所定期間內保存相關個人資料。

- 關於契約或撤回申請(解約)之紀錄:保存 5 年(依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》)

- 關於付款及商品/服務供應之紀錄:保存 5 年(依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》)

- 關於消費者申訴或爭議處理之紀錄:保存 3 年(依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》)

- 網站造訪紀錄:保存 3 個月(依《通訊秘密保護法》)

- 關於標示/廣告之紀錄:保存 6 個月(依《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》)

- 關於個人位置資訊之紀錄:保存 1 年(依《位置資訊保護及使用相關法律》)

- 其他經個別同意蒐集之資料:依 使用者同意之保存期間 為準

第三條(個人資料之銷毀程序及方式)

「本公司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目的達成後,將立即銷毀該等資料。

1. 銷毀程序:「使用者」於會員註冊等過程中所輸入之個人資料,於蒐集及利用目的達成後,將移轉至獨立之資料庫(紙本資料則另行存放於專用文件櫃)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存一定期間後予以銷毀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該等個人資料不會被用於保存目的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。

2. 銷毀方式:

- 電子檔案形式:以無法復原紀錄之技術性方式進行刪除。

- 紙本文件:以碎紙機粉碎或焚燒方式予以銷毀。

第四條(個人資料之提供及委託處理)

1. 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:「本公司」原則上不會向外部提供「使用者」的個人資料。惟於下列情形下,得作為例外處理:

- 經「使用者」事前同意之情形。

- 依法律規定,或基於調查目的,依相關法令所定之程序與方式,應司法或調查機關之請求時。

- 為進行合作夥伴服務之預訂及提供,而向該「合作夥伴」提供「使用者」之預訂資訊時:僅提供為履行服務所必須之最少資訊,包括預訂人姓名、聯絡方式、預訂行程、使用人數等。

2. 個人資料處理業務之委託:「本公司」為確保服務之順利提供,將個人資料處理業務委託如下。於締結委託契約時,將採取必要之安全保護措施,包括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、維持個人資料之保密性、禁止向第三方提供,以及於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承擔等。

a. 委託對象:

i. 付款代行業者

ii. 系統營運及維護服務業者

iii. 身分驗證服務提供業者

iv. 住宿及旅遊服務合作夥伴

b. 委託業務內容:

i. 付款處理及防止付款詐用

ii. 服務系統之開發、營運及資料保存

iii. 本人身分驗證與識別

iv. 傳遞預訂資訊及為提供服務所需之資訊共享(屬於向第三方提供)

第五條(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及其行使方式)

1. 「使用者」及其法定代理人(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)得隨時查詢或更正其已登錄之個人資料,亦得請求終止會員資格(撤回同意)。

2. 如欲查詢或更正個人資料,「使用者」可透過「本公司」之「我的頁面(My Page)」或「資料修改」功能進行;如欲申請會員退會,則可使用「退會申請」功能。

3. 當「使用者」請求更正其個人資料之錯誤時,在完成更正之前,「本公司」將不會利用或提供該等個人資料。此外,如已將錯誤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方者,「本公司」將立即通知該第三方更正處理結果,以確保完成更正。

4.「本公司」依「使用者」或其法定代理人之請求所終止或刪除之個人資料,將依 第二條(個人資料之保存及使用期間) 之規定進行處理,並確保該等個人資料不會被查閱或使用於其他任何目的。

第六條(個人資料自動蒐集裝置之設置/運作及拒絕)

1. Cookie:「本公司」為提供符合「使用者」需求之客製化服務,會使用用以儲存並不定期讀取「使用者」資訊之 Cookie。Cookie 係由營運網站之伺服器傳送至「使用者」電腦瀏覽器之極小型文字檔案,並儲存於「使用者」電腦之硬碟中。

2. Cookie 之使用目的:為分析「使用者」之連線頻率、造訪時間等使用行為,並掌握「使用者」之偏好與關注領域,作為服務改版與優化之參考依據;同時,用於提供目標式行銷及個人化客製服務。

3. Cookie 設置之選擇權:「使用者」對於 Cookie 的設置享有選擇權。因此,「使用者」可透過網頁瀏覽器之選項設定,選擇允許所有 Cookie、於 Cookie 儲存時逐一確認,或拒絕所有 Cookie 之儲存。

- 設定方式範例(以 Internet Explorer 為例):網頁瀏覽器上方選單 → 工具 → 網際網路選項 → 隱私權 → 進階

- 惟若拒絕 Cookie 之儲存,部分服務之使用可能會受到限制。

第七條(為保護個人資料所採取之技術性/管理性措施)

「本公司」為確保「使用者」之個人資料安全,已建立並實施下列技術性及管理性保護措施。

1. 個人資料加密:密碼將以加密方式進行儲存與管理;對於重要資料,則透過檔案加密或鎖定機制加以保護。

2. 防範駭客入侵等之措施:為防止因駭客攻擊或電腦病毒所導致之個人資料外洩及損毀,「本公司」已安裝安全防護程式,並定期進行更新與檢查;同時,將系統設置於對外部存取加以管制之區域,並透過技術性及物理性方式進行監控與阻擋。

3. 限制個人資料處理系統之存取:「本公司」透過對處理個人資料之資料庫系統存取權限的授予、變更與撤銷,嚴格控管對個人資料的存取;同時,利用入侵防護系統(Firewall/IDS/IPS)以防止來自外部的未經授權存取。

4. 最小化個人資料處理人員及教育訓練:「本公司」將可接觸並處理個人資料之人員限制於最少範圍,並為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意識,定期實施相關教育訓練。

第八條(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及負責部門)

「本公司」為統籌個人資料處理相關業務,並處理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「使用者」申訴及損害救濟事項,特指定以下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及負責部門。

-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:[李賢承]/[代表]/[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地址]

-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部門:[客戶管理部]/[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地址]

「使用者」於使用「本公司」服務過程中,凡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之任何詢問、申訴處理或損害救濟等事項,均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或負責部門洽詢。「本公司」將就「使用者」之詢問,於不延誤之情況下即時回覆並妥善處理。

第九條(權益侵害之救濟方式)

1.「使用者」可向下列機構諮詢有關個人資料侵害之損害救濟及相關諮詢事項。

個人資料侵害申訴中心(由韓國網路振興院 KISA 營運)

- (免區碼)118

< https://privacy.kisa.or.kr >

2. 個人資料爭議調解委員會

-(免區碼)1833-6972

< https://www.kopico.go.kr >

3. 大檢察廳網路犯罪調查科:

-(免區碼)1301

< https://www.spo.go.kr >

4. 警察廳網路安全局:

-(免區碼)182

< https://cyberbureau.police.go.kr >

第十條(告知義務)

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如因法律或政策變更,或因安全技術變動而需進行內容之新增、刪除或修改時,將至少於變更前七(7)日,透過「服務」內公告事項予以告知。惟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、向第三方提供等對「使用者」權利具有重大影響之變更事項,將至少於變更前三十(30)日事前告知。

附則

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 2025 年 9 月 3 日起生效。